113年度訴字第1116號
原 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貞
黃祈綾律師
萬哲源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參 加 人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瑞姸
上列
原告與被告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二、被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項第4款及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辦理「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增改修建營運移轉(ROT)案」(下稱
系爭促參案),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公告徵求民間參與系爭促參案,113年1月10日為申請截止日,原告於
上開申請期限截止前檢送相關申請文件參與招商。
嗣被告於113年1月10日進行資格審查,於113年1月12日召開第2次甄審會議後,於113年1月16日公告甄審會議結果及最優申請人與次優申請人名單,以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正好停股份有限公司為次優申請人(下稱系爭甄審結果)。原告不服,於113年1月24日提出異議,經被告113年2月7日基府交管貳字第1130104942號函作成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不服提出
申訴,經財政部113年8月15日促1130001號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審議判斷書駁回(下稱申訴審議判斷),原告繼之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甄審結果、異議處理結果及申訴審議判斷等語(見本院卷㈠第603頁)。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勝訴,以
參加人為最優申請人之系爭甄審結果,其合法性即生動搖,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直接受到影響,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至原告就此所為聲請(見本院卷㈡第29至31頁),僅促成本院職權之發動,不另准駁,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