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聲揚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寶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振宇
主 文
寶塚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事實概要:
㈠原告前於民國88年間向
訴外人富貴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坐落重測前○○縣○○鄉○○○段○○○○小段土地(重測後為○○市○○區○○段○0000號至第1242號、第1244號、第1245號、第1249號等13筆,均在由
參加人申請設置成立之私立富貴山墓園內,下稱
系爭土地),
嗣作為墓位銷售。91年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參加人於100年間以原告出具之系爭土地使用同意書,連同在富貴山墓園內其他同地段土地,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設立許可獲准。
㈡原告於113年2月16日向被告申請系爭土地位於私立富貴山墓園內墳墓用地之殯葬設施經營許可,經被告以113年5月27日新北府民殯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覆稱「本案經審貴公司所附之13筆地號土地面積共計1萬5,096.47平方公尺,未達
上開(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取得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三分之二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另依……內政部
函釋意旨同一殯葬設施為求使用之一致性,不宜由不同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共同或切割經營,
爰檢還貴公司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等語,
否准原告請求。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內政部113年9月25日台內法字第0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依其113年2月16日申請,作成准許核發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予原告之
行政處分。
三、經查,系爭土地在參加人經核准之殯葬設施經營許可範圍內,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