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68號
原 告 金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憲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住同上
代 表 人 黃清河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
主 文
准許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
緣原告以其所有之桃園市平鎮區平南段(下同)670-1、675、679、680、684、685、705地號等7筆土地坐落於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修正後重劃計畫書(下稱
系爭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範圍內,因不服
被告以民國113年8月30日府地重字第1130244931號函(下稱原處分)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相關規定,核准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山峰重劃會)所送系爭重劃計畫書,
乃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山峰重劃會將無法依據系爭重劃計畫書繼續辦理市地重劃,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
首揭規定准許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