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黃鋒榮
代 表 人 吳蓮英(局長)
張心維
吳麒華
參 加 人 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紹滕(董事長)
主 文
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顏武龍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選派為公司之檢查人(士林地院109年10月12日109年度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以為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由,於110年11月18日具文向
被告申請提供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至100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
營業稅申報資料,經被告審查結果,認其非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
所稱納稅義務人本人及所得稅法第119條第2項所稱有關人員,
乃以110年12月1日財北國稅大同營所字第1101356008號函(下稱原處分)
否准其申請,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財政部111年3月11日台財法字第11113904570號(案號:第11001022號)
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稅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2年度簡上字第30號判決,以本案
核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而非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為由廢棄原判決,並另行分案(即本件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三、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提供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至100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之申報資料,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請求提供申報資料之起訴有理由,則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生元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