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葉芫岑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王玉芬(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淑菁
徐家楹
參 加 人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岳虎
上列
當事人間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二、
緣參加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檢具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築物登記謄本、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等資料,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3小段795、796、797、798、799、806、807、808、809及810等10筆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重建計畫案(下稱系爭重建計畫案)。經
被告以112年4月13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51820號函(下稱原處分,原處分誤繕部分內容,業經被告以112年12月19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97846號函更正在案)
予以核准。而
原告為系爭土地中第810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之一,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
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重建計畫案之申請人,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之訴有理由,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