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胡曉萱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張書元
共 同
張道鈞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
鄭人豪 律師
參 加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水
訴訟代理人 郭哲銘 律師
代 表 人 何淑萍(局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胡曉萱主張參加人違反勞資間之共識及
慣例,將胡曉萱於112年11月10日之會務假列計為休息時間,致連續7日內未享有最低休息時間30小時以上;原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工會)另主張參加人112年9月12日公布「2024年出勤獎勵方案」明確將「會務假視同依班表出勤」之文字刪除,並改為「(年節出勤
期間)均為飛行勤務、待命或DO」,已對工會正常會務運作造成妨礙
等情,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下稱
系爭申請)。經被告所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下稱裁委會)調查後,作成112年勞裁字第43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
爭點涉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解釋
適用法規疑義,有請中央
主管機關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輔助被告參加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