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61號
原 告 邦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世義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
楊恩㨗
梁彧
參 加 人 黃柏槐
黃千真
黃世坤
黃鈺淳
陳遠哲
陳遠煜
陳淑莉
陳淑梅
黃世杰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鄭立輝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代 表 人 曾國基
參 加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代 表 人 蔡昇甫
主 文
黃柏槐、黃千真、黃世坤、黃鈺淳、陳遠哲、陳遠煜、陳淑莉、陳淑梅、黃世杰、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二、
緣訴外人佳興測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佳興公司)於民國
112年11月6日向被告申請認定重新認定及新認定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2段147巷(下稱系爭巷道,系爭巷道坐落於新北市五股區陸光段143、147、148、163、164、167、168、169、171、172、173地號等11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為現有巷道,經被告112年12月27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22200720號函(下稱原處分)檢還佳興公司之申請,後因原告有異議,提起訴願。又因訴願機關認定原告提起訴願不具當事人適格,而為不受理訴願決定,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起訴有理由,將影響系爭巷道坐落土地之所有人或管理者即
參加人就系爭土地使用、收益之權能,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