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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訴字第 98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代  表  人  林義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志民         
參  加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健在         
訴訟代理人  王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原告前擬併計取得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最多48%股份、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為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之事業結合(下稱系爭結合案),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2年8月9日向被告申報事業結合。案經被告審查後,認原告與唐榮公司結合後,相互間牽制力量將削弱,此間競爭壓力將有所消減,渠等結合將減少單方調整商品價格時之原有顧慮,減損不銹鋼板類市場之競爭機能,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113年6月21日公結字第113001號決定書(下稱原處分)禁止其結合,原告不服,向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唐榮公司為系爭結合案之另一參與結合事業,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其訴訟之結果對唐榮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顯有影響,爰依首揭規定准許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