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郭毓涵
代 表 人 蔡秀涓
劉卉婷
代 表 人 林敬賢
主 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應
輔助參加本件
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亦得
聲請。」
二、事實概要:
原告應民國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電子工程類科錄取,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分配至
輔助參加人接受實務訓練,
嗣因實務訓練成績不合格,經輔助參加人函報被告,經被告以113年4月29日公評字第1132260097號函(下稱原處分)
廢止原告受訓資格,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考試院以113年8月5日113考臺訴決字第1131700185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
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廢止原告受訓資格,乃依據輔助參加人實務訓練成績評定為不合格辦理,又輔助參加人具狀
聲請輔助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卷第143至146頁),故有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擔任
輔參人到庭說明或提供
適切資料之必要,以利本案訴訟進行,
爰依輔助參加人之聲請命其
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