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抗字第60號
抗 告 人 廖元顥
相 對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紀勝源(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年度交抗字第6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114年度交抗字第6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及理由欄三所載「114年度交字第3992號裁定」,均應更正為「113年度交字第3992號裁定」。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本院
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