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停字第66號
聲 請 人 Nicholas Stirling Taylor
上列
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如本案請求有起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之情形,本件聲請縱使繳費仍將
予以駁回,請妥
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