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即 債權人
代 表 人 張為朝
相 對 人 周旻帝
即 債務人
周財朝之繼承人
陳瓊文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原本及
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
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1行「原裁定廢棄,發交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應補充更正為「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
前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
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