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林○○
王仲軒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志蘭(主任)
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
主 文
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
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日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等文件,向被告申請將戶籍登記性別自男性變更為女性。嗣經被告審認原告未依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下稱97年11月3日令)意旨,檢附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遂以114年4月7日北市萬戶登字第1146002525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原告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三、
經查,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乃以輔助參加人97年11月3日令為據。鑑於輔助參加人掌理戶籍登記事項,為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本院認有由輔助參加人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以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楊蕙芬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