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92號
原 告 柏文珊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康賢綜律師
參 加 人 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于春明(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有關就業服務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起,在
參加人處擔任短期業務客服一職(契約日期自113年5月15日至同年11月30日止)。
嗣原告於113年6月30日離職,並認其遭參加人年齡歧視等為由,於113年9月26日向被告提出就業歧視案件
申訴書(下稱
系爭申訴),主張參加人之考核有年齡歧視。經被告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於113年12月25日作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審定書(下稱原處分),認定參加人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年齡歧視)規定不成立。被告
乃以113年12月25日府勞條字第1130361223號函檢送原處分予原告。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
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
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應依系爭申訴,重新作成合法之
行政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告雇主,經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依
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