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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度訴字第 113 號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葉秀恆
被 告 政治大學 代 表 人 李蔡彥(校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榕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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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