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38號
原 告 林王德
陳識涵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王秋冬(局長)
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民國基督教會協會
代 表 人 洪國隆(理事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有關就業服務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基督教會協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第3項)前2項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二、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日起,在
參加人處擔任秘書長。
嗣參加人於113年8月5日召開第13屆第3次理事會議,就原告已達到強制退休年齡並拒絕優惠退休辦法乙案為討論,經9位出席理事一致通過決議
予以原告
免職。原告遂於113年10月16日向被告提出就業歧視
申訴書,主張參加人以其年齡過大予以免職,對其有年齡歧視,參加人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經被告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114年3月14日第5屆第5次會議評議
審定,參加人違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成立;被告
乃以114年3月27日北市勞就字第1136049845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14年8月21日府訴二字第1146083138號
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告雇主,原告提起
撤銷訴訟,如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方信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