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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度訴字第 14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刑事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高等
行政訴訟
庭第七庭
114年度訴字第1410號
原 告 楊立宇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
徵收
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