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吳郁亭
吳秉遠
黃若蓮
共 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蕭宇庭
陳郁涵 律師
參 加 人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政岳(董事長)
主 文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虹公司)前依據民國108年1月30日修正前之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擬具「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50地號等3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被告以103年12月25日北府城更字第1033422895號函
核定確定在案,並自103年12月31日起發布實施。
嗣因被告於103年9月28日發布實施「變更三重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全虹公司為避免鄰近5筆土地成為畸零地,欲將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64-1、65-1、66-1、67-1及68-1等地號土地一併納入更新單元範圍內,
乃於104年12月30日擬具「變更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50地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
系爭事業計畫案)送請被告審議,後經被告踐行公開展覽、公辦
公聽會等程序,並召開都市更新
暨都市設計聯審專案小組會議、
土地使用分區適用研商會議及踐行
聽證程序,
旋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48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乃以112年9月19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24620517號函核定系爭事業計畫案。全虹公司
復於113年4月1日擬具「擬訂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50地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權利變換計畫案)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踐行公開展覽、公辦公聽會、聽證等程序,並召開114年7月25日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84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乃以114年10月16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14464922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系爭權利變換計畫案,自114年10月17日生效。原告3人為系爭權利變換計畫案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78、79、80、81及8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原告等3人因對原處分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全虹公司為系爭權利變換計畫案之實施者,亦為原處分之
相對人,本院如認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全虹公司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使其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全虹公司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蔡鴻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