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周志忠
被 告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代 表 人 李明哲(鎮長)
參 加 人 陳信良
主 文
陳信良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又此項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向被告申請認定核發
參加人所有坐落宜蘭縣蘇澳鎮思村段829地號土地中之一部分即
系爭土地上參加人所有同段112建號建物(門牌:宜蘭縣蘇澳鎮思村路55號)外通路(長度約19.99公尺、寬度約3.86公尺)為具
公用地役關係之
既成道路證明(下稱系爭申請案)。案經被告收件審查後,於113年9月27日以蘇鎮建字第1130017117號函(下稱原處分)
否准系爭申請案,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宜蘭縣政府於113年12月30日以府訴字第1130189638號訴願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
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