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劉振華
彭信明
莊桂芳
黃海峯
黃許金淑
謝國良
姚素漪
上七人共同
范綺虹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薇 律師
廖奕琳
陳虹潔
參 加 人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宜廷(董事長)
主 文
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
參加訴訟,
上開規定於
其他訴訟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
原告分別為坐落新北市中和區大智段783、806、798、821及822、820、823、834等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所有權人,上開土地位在
實施者東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基公司)「擬訂新北市中和區大智段808地號等7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
系爭都更事業計畫)範圍內,
嗣系爭都更事業計畫,經
被告審查後以民國114年2月26日以新北府城更字第1144631960號函(下稱原處分)
准予核定實施,原告不服原處分,遂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東基公司為被告所核定系爭都更
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東基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故有使其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職權命東基公司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蔡鴻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