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韻如
洪殷琪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 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聖倫 律師
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
主 文
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於93年間向經濟部提出擴廠計畫並申請變更土地為工業區,經濟部以原告屬「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所定標準而核准在案,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4條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等規定,就桃園市大園區田心子段田心子小段34地號等49筆土地,辦理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及河川區。於原告等候審查
都市計畫變更申請
期間,因原址機房機器設備老舊、不
堪使用,於重新闢建新工廠及新製程前已無法運轉,故工廠登記於104年間遭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廢止。又因原告廠房有部分區域占用至國有土地及
系爭計畫案預定道路,於105年間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下稱國產署北區分署)要求將地上物拆除以返還土地。
嗣於108年3月間,被告與原告、國產署北區分署簽訂「『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及河川區)案』
暨『擬定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及河川區)細部計畫案』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於簽訂協議書後,原告即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指示依協議書内容捐獻
代金1億2984萬7218元、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3770萬2500元,及回復原分區保證金10萬元。復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前開申請案後,由被告於109年10月13日公告實施。系爭協議書第3條規定實施進度為
核定公告實施後3年6個月内(即113年4月12日)完成開發,如有非原告因素,無法於期限内完成,由原告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被告申請延長開發期程。被告於接受原告申請後,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13年11月22日第90次會議紀錄決議表示:「不予同意本案申請展延期限」,被告以113年12月9日府都計字第1130339364號函檢送113年11月22日第90次會議紀錄(下稱原處分),「不予同意展延」。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
輔助參加人内政部
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
經查,輔助參加人內政部為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及河川區)案之核定機關,並於過程中參與並具體指示被告處理方式,本院認本件有由內政部輔助被告之必要,自得依
上開條文之規定,
依職權命內政部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