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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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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度停字第 5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高等
行政訴訟
庭第四庭
115年度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李同興
上列
聲請
人因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本院114年度交上字第409號裁定
聲請再審
事件(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再字第56號)聲請
停止執行
,未據繳納
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限
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