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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度停字第 57 號裁定
115年度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天銘(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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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