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黎書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聲請
停止執行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
廢止其低收入資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處分,遂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同時
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20號裁定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
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爰依
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停止執行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