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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度全字第 23 號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涂恩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如本案請求有起訴不合法且不能補正之情形,本件聲請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蔡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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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