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黎書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聲請
假處分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廢止其低收入資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處分,遂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全字第20號裁定移送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假處分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何効鋼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