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阮中南(NGUYEN TRUNG NAM,越南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勞動部間因聲請
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假扣押、假處分或
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
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
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就相對人民國115年7月20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42070號處分函(下稱115年7月20日函),提起
訴願(尚未提起行政訴訟),向本院備位聲請假處分115年7月20日函及相對人其後作成不予延長轉換雇主或工作作業
期間之處分等語,
惟聲請人並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應徵之
裁判費1,000元,
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另請聲請人併補正其主張115年7月24日收受115年7月20日函及已提起訴願之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