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上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稔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上列
當事人間勞工
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5年度簡上再字第7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
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
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簡上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然聲請人表明之再審理由,僅是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
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以再審不合法為由而駁回再審之
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