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王馨培
代 表 人 蔡秀涓(主任委員)
代 表 人 許才仁(主任)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二、事實概要:
原告應民國0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人員考試○等考試○○類科考試錄取,前經被告核准保留受訓資格並獲准補訓,而分配至
輔助參加人(下稱輔參人)接受實務訓練,訓練
期間自113年8月28日起
迄114年3月23日止,因實務訓練成績經輔參人評定為50分,未達及格標準60分,報送被告,經被告以114年6月18日公評字第1142260137號函(下稱原處分)
廢止原告受訓資格,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考試院以115年2月2日114考臺訴決字第1141700301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
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廢止原告受訓資格,乃依據輔參人實務訓練成績評定為50分辦理,又輔參人具狀聲請輔助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卷第151至154頁),故有由新北市政府三重地政事務所擔任
輔參人到庭說明或提供
適切資料之必要,以利本案訴訟進行,
爰依輔參人之聲請命其
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