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黃有良
金榮華
陳樹
張冠群
袁興夏
共 同
邱柏越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
代 表 人 陳泰然
上列
當事人間私立學校法事件,
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15年4月13日院臺訴字第115500646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教育部114年10月29日臺教高㈢字第1142203321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允許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
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
原告為
參加人董事會第18屆董事之一,任期自民國106年4月7日起至110年4月6日止,
嗣因原任董事長張鏡湖於108年11月25日死亡,
被告遂依私立學校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選任1人擔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長職權,經選任陳泰然在案;
俟陳泰然於110年9月13日召開董事會議,推選其為參加人第18屆董事長,復經
被告於110年9月23日以臺教高㈢字第1100126032號函核定(該處分所涉行政爭訟,前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111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為情況判決,諭知該處分為違法,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迨陳泰然於110年11月10日召開董事會議,並決議選任第19屆董事,又於114年9月15日召開
董事會議,另決議選任第20屆董事,經被告於114年10月29日以臺教高㈢字第1142203321號函,核定參加人董事會第20屆董事為陳泰然、王寶輝、白省三、蔡政文、彭誠浩、張海燕、吳清基、黃永琛、胡茹萍、徐興慶、劉宗德共11人,任期自115年1月17日起至119年1月16日止(下稱原處分)。然原告不服原處分,主張
渠等仍為參加人董事,為
利害關係人而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115年4月13日以院臺訴字第1155006467號
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但原告
猶不服訴願決定,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
原告因私立學校法事件,不服行政院115年4月13日院臺訴字第115500646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教育部114年10月29日臺教高㈢字第1142203321號函),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
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其因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被告對此所為之董事會第20屆董事核定將有受損。是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
參加人之權利將受損害,
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允許
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