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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00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怡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浩敏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竣立律師         黃慧萍律師   輔 佐 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 一○○一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之記載: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雅香」 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介中     法官陳雅香」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 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誤載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     法官陳雅香」 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介中     法官陳雅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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