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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09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契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九樓              身分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右當事人間因契稅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府訴字第八 九○三九三八六○一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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