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九樓
身分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戊○○
右
當事人間因契稅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府訴字第八
九○三九三八六○一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