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美商.懷特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
陳明邦
右
當事人間因新型
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經
八九訴字第八九0八七九三八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其:
1、訴訟代理人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
委任書,證明其有代理權。
2、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
五款、第六款之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
經本院審判長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0七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三十日內補正,該
裁定經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
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