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
訴訟標的。原告應另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逕將其
繕本乙份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葉冠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