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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639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   原   告 中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   ⒉被告主張:   理 由 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林 文 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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