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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6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對參加人乙○○所有審定公告中之第00000 0000號「防火門結構」新型專利案提起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經駁回,其仍不甘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 當事人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 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蔡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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