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律師
複 代 理人 戊○○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輔 佐 人 汪家瀚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岳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陳文郎律師
右
當事人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八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為
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