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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9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大亞鏈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複 代 理人 戊○○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輔 佐 人 汪家瀚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岳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陳文郎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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