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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5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原   告 陳朝寶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李進勇市長)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劉世銘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受任為訴訟代 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委任劉世銘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訊問結果,查劉世銘與原告並無親 屬關係,且無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本院認為原告委任劉世銘為訴訟代理人不適 當,應予禁止,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陳 雅 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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