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綜合
所得稅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以原告之配偶許恩通係八仙中醫醫院負責人,八十年度取自該醫院
之
執行業務所得為五、一二三、四二○元,併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原告不服經
提起
訴願被駁回後,向本院起訴,主張伊係先後由乙○○、丙○○聘僱擔任該醫
院醫師,領取固定薪資,
上開業務收入係歸乙○○、丙○○所有
云云,是本件判
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乙○○、丙○○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丙○○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