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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5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應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以原告之配偶許恩通係八仙中醫醫院負責人,八十年度取自該醫院 之執行業務所得為五、一二三、四二○元,併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原告不服經 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向本院起訴,主張伊係先後由乙○○、丙○○聘僱擔任該醫 院醫師,領取固定薪資,上開業務收入係歸乙○○、丙○○所有云云,是本件判 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乙○○、丙○○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丙○○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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