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58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三號   原   告 陳先德         賴慶發         白瓊         高念國         丁駿武         陳光前         王玉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許應深代理縣 右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陳先德、賴慶發、白瓊、高念國、丁駿武、陳光前、王玉妹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   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甚   明,人民未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行政處分,即不得直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又「原告之訴,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亦定有明文。 二、桃園縣中壢市○○段二八、三○─八內地號國有土地,因管理機關交通部郵政   電信總局為配合國家糧食政策,有效利用土地及促進生產,於民國四十八年委託   被告辦理放租業務,期間與黃徐維(原告甲○○之先父)等人定有台灣省公有耕   地租賃契約,五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租期屆滿後,被告終止租約,不再代理辦 理放租。本件原告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巿 或縣(巿)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 所有權。」認耕作權登記,原為保障承墾人將來取得墾地所依法應享之權利,而 被告未依法保障其父黃徐維承墾土地滿十年取得耕作權云云,向被告提出「訴願 書」(應屬人民之申請書),被告以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府地權字第一五四八九二 號函復略以:「...二、查中壢市○○段三八─八地號(重劃後新編地號)國 有土地,當初係土地管理機關交通部郵政電信總局,委託本府辦理放租業務,於 民國四十八年與台端之先父黃徐維先生訂有公有耕地租賃契約,係雙方合意之租 約定立,與台端所述承墾荒地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意旨不符。...」, 原告甲○○對被告上開函復不服,提起訴願,案經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 日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七六○二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並將陳先德、賴慶發、白瓊、高念國、丁駿武等人列為共同原告。於九十年一 月十九日(本院收文日期)再提出起訴狀增列原告陳光前、王玉妹。 三、經查本件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之申請書(原載為訴願書)僅原告甲○○一人具   名,被告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府地權字第一五四八九二號函亦僅以原告甲○○為相   對人函復,訴願決定所列訴願人亦只甲○○一人,有原處分卷及附訴願卷可參,   嗣經本院向原處分機關及內政部函詢,據復並無甲○○以外之人就相同案件提起   訴願,惟陳先德、白瓊、高念國、王玉妹等人曾就另案地上物補償事件提起訴願   ,有被告九十年八月八日九十府地用字第一四六七四一號函、內政部九十年八月   八日台九十內訴字第九○○六二二二號函附卷可參。是則本件起訴狀所列原告陳   先德、賴慶發、白瓊、高念國、丁駿武、陳光前、王玉妹等人既非被告被告八十   九年八月四日府地權字第一五四八九二號函即原處分之相對人,且未經訴願程序   ,其等遽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首揭說明,起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   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陳 雅 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