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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78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財訴 字第○八九○○一一二八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規 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 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中市,自應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梁力求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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