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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   代 表 人 伊凡.馬龍         珍-保羅.凱斯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廖宴冬   參 加 人 美商‧阿薇蕾克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阿薇蕾克斯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對參加人經被告核准註冊之 「AVX」商標提出異議,原告不服被告以 中台異字第八七○五三八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及一再訴願 遭駁回之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當事人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蔡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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