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
代 表 人 伊凡.馬龍
珍-保羅.凱斯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廖宴冬
參 加 人 美商‧阿薇蕾克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阿薇蕾克斯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對參加人經被告核准註冊之 「AVX」商標提出異議,原告不服被告以
中台異字第八七○五三八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及一再
訴願
遭駁回之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
當事人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依
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蔡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