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伸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永昌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
聲請人聲請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允許伸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以「三極傳輸用插頭之改良」(
下稱
系爭案),向被告(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
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專利證書。
嗣第三人
伸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案違反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
審定,發給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八九)智專三(二)○四○二
四字第○八九八九○○○○○三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一再
訴願,
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開庭行
準備程序,
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陳述意見,該第三人並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向本院聲請獨立
參加訴訟,本院因認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伸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該第三人參加訴訟之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允
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