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
原 告 興玉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台北市○○○路○段○號之十十三樓
訴訟代理人 游能煥(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__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
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
爭點:
⒈原告主張:
⒉被告主張:
理 由
原告聲明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林 育 如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永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