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71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 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府地四字 第八九○五一二八三○○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第四四五地號土地,前經被告於民國五 十九年七月四日公告「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士林北投兩地區主要計畫案」內劃為北投 區一一二號綠地用地,並報奉行政院七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一 八七○號函准予徵收包括上開土地在內之五筆土地,復經被告所屬地政處以七十七 年十一月四日北市地四字第五○一○二號公告。被告為開闢並使用上揭綠地,需 拆遷原告前述土地上建物,即門牌台北市○○區○○街三六三之四號房屋,由被告 所屬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與各拆遷戶開會未 能達成協議,報奉內政部以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六七○三 號函准予徵收各該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被告並以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府地四字第八 九○四○五七九○○號公告。原告不服該公告,向被告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並停止執行,被告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府地四字第八九○五一二八三○○號 函復原告略以:「...二、經查北投一一二號綠地新建工程自本府八十九年一月 三十一日府工公字第八九○一三三二五○○號公告拆遷後,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 程管理處即依『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違章建築 處理辦法』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三月三十日、四月八日與業主協議,均無 法達成協議。是以該處依規定辦理工程用地土地改良物徵收作業,經本府報奉內政 部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六七○三號函准予徵收,並以首揭號公 告在案。三、又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持續與業主協議後,查台端已於八 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與該處達成協議,同意領取補償費,並無條件配合辦理拆遷作 業,併予敍明。」原告對此函復仍表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將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撤銷。是本件訴訟僅以被告機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府地四字第八九 ○五一二八三○○號函資為訴訟對象,合先說明。 提起行政撤銷訴訟,以有行政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存在,並依法提起訴願而不服 其決定為前提。所謂行政處分,乃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至若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之事實之敘述或理 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 提起行政爭訟,改制前之行政法院復著有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六十二年裁字第 四十一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原告因不服內政部核准徵收其所有建物,並交由被告公告之處分,向被告申請撤 銷上開公告並停止執行,經被告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北府地四字第八九○五一 二八三○○號函復,其內容詳如前揭,有該函影本附卷可稽,揆該函所載,顯為就 系爭建物徵收補償經過所為單純之事實敘述,並非對原告之請求有所准駁,並不因 此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尚非行政處分,揆之前揭判例意旨,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 訟。縱認被告機關上開函復之性質為行政處分,原告因未對之提起訴願,亦與行 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前,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之 法定要件不合。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不服內政部之核准徵收 系爭房屋處分,已另行提起訴願,非本案訴訟審理範圍,併此敍明。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百修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梁力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