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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816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   原   告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參加人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號地下室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 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 由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林 金 本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簡信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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