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
原 告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參加人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號地下室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右
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
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
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
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 由
原告
徒執前詞,
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楊 莉 莉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林 金 本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簡信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