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
原 告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戊○○律師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
陳明邦
參 加 人 裴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以被告審查核准關係人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註冊第三四八五
五九號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為由申請評定,
經被告評定申請不成立,原告對
上開評定之
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則本件判決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關係人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件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關係人翡仕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