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
陳明邦
參 加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關係人丙○○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
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經被告
審定舉發不成
立,而對原告
上開審定之
行政處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件判決結果,
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關係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
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關係人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