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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86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陳明邦   參 加 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係對關係人丙○○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有違核准時專 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定,向被告提起舉發,經被告審定舉發不成 立,而對原告上開審定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則本件判決結果, 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關係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 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關係人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林金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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