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代 表 人 甲○○校長)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育慧律師
右原告與
被告林麗娟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
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對被告林麗娟准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