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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13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代 表 人 甲○○校長)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郭育慧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林麗娟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對被告林麗娟准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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