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右
當事人間因新型
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經(九0
)訴字第0九00六三0九一三0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訴訟代理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其未依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
委任書,且起訴狀未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附具理由。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
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二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九十年十月十八
日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可稽,原告
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王英傑